榮譽博士的要求:
1.為推崇在學術上獲有重大成就或對人類有特殊貢獻者。
2.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需對學術交流或對促進世界和平合作有重大貢獻者。
3.對世界或國家之社會安全、福利、公益、環保等福祉有重大貢獻者。
4.對該校(某大學)之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名譽博士大多分為:工學院名譽博士及商學院名譽博士。
名譽博士候選人應由某大學已成立博士班之研究所所長推薦之。
名譽博士之授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人向某大學教務處推薦博士候選人,應函送推薦書,內載明候選人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學歷、經歷、擬授予博士學位等。
二、經推薦人推薦後,由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送外審),審查通過後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某百份比以上同意通過。
三、經某大學校務會議確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後,應將推薦書、審查會議記錄及接受名譽博士學位者之相關資料報該國教育部及本校董事會備查。